华药字〔2013〕8号 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5-04-17 作者: 访问次数: 1803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文件

华药字〔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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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补充规定

针对药学学科广泛进行交叉性研究、学科合作比较多的特点,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进行了讨论,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以鼓励合作研究产生重要成果,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1. 发表SCI研究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5或两篇总影响因子大于等于7,可申请学位。

2. 作为并列第一作者,对发表的研究论文有同等贡献,且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内容相对独立:

2.1 影响因子20的文章: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人、第二人和第三人同时满足学位条件,其余并列第一作者可视为等同于发表一篇影响因子为3.0SCI文章。

2.2 影响因子9的文章: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人和第二人同时满足学位条件,其余并列第一作者可视为等同于发表一篇影响因子为3.0SCI文章。

2.3 9.0>影响因子5.0的文章: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人满足学位条件,第二人等同于发表一篇影响因子为3.0SCI文章,第三人等同于发表一篇影响因子为2.0SCI文章。

2.4 5.0>影响因子3.0的文章: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人等同于发表一篇影响因子为3.0SCI文章,第二人、第三人等同于发表一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记为2.01.0)。

2.5 影响因子小于3.0的文章: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人等同于发表一篇SCI文章(影响因子按实际计),第二人、第三人等同于发表0.5SCI论文(影响因子不计)。

本规定作为药学院研究生管理细则(华药字〔2009 1号)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暂时试行。原华药字〔2012 5号同时作废。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

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