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文件
华药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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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学位论文盲审异议申诉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校研〔2014〕70号)和《华东理工大学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 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为:由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共同提出申诉报告,导师组长同意申诉后,组织2位专家(匿名)对异议的认定情况进行讨论,并向导师组提交是否同意申诉的明确意见。导师组将结果书面反馈给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申诉的决定。如同意申诉,报研究生院学位办,按照学校文件继续完成申诉程序。
2. 按学校规定完成申诉程序后,如结果为“申诉不成立”,则对导师作出如下处罚:停止该导师同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停止招生处罚从申诉不成立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恢复该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停止招生范围包含该处罚年度内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统一考试研究生和社会招考博士生等环节。
3. 以上学院、学校再审评审费全由学位论文作者或导师承担。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