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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药字〔2017〕3号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盲审异议申诉程序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3   访问次数:3233   作者:药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文件

华药字〔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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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学位论文盲审异议申诉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7526日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校研〔201470)和《华东理工大学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 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为:由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共同提出申诉报告,导师组长同意申诉后,组织2位专家(匿名)对异议的认定情况进行讨论,并向导师组提交是否同意申诉的明确意见。导师组将结果书面反馈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申诉的决定。如同意申诉,报研究生院学位办,按照学校文件继续完成申诉程序。

2. 按学校规定完成申诉程序后,如结果为“申诉不成立”,则对导师作出如下处罚:停止该导师同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停止招生处罚从申诉不成立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恢复该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停止招生范围包含该处罚年度内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统一考试研究生和社会招考博士生等环节。

3. 以上学院、学校再审评审费全由学位论文作者或导师承担。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

20171206